(一)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治工作,建立健全立法、普法、行政復議和依法行政各項制度,指導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治工作。
(二)擬訂立法、普法的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組織辦理部外法律、行政法規和黨內法規草案征求我部意見的工作。
(四)負責審查、修改擬提請部務會審議的規章草案。
(五)牽頭組織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解釋、清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匯編事宜。
(六)負責承擔部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工作規范。
(七)承辦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工作和法律咨詢服務指導、管理工作。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