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覆蓋各類用人單位和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規章、政策和總體發展規劃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擬訂工傷保險補充保險政策,指導全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
(二)擬訂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擬訂有關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
(三)擬訂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政策、標準。
(四)擬訂工傷預防政策,組織擬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五)擬訂工傷認定政策和管理辦法。
(六)組織擬訂、調整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準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準并組織實施。
(七)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待遇標準、待遇調整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八)擬訂工傷醫療、工傷康復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定點)藥店、協議(定點)康復機構和協議(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
(九)組織擬訂和完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