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
(二)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轉移銜接辦法。
(四)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五)參與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參與擬訂城鄉居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
(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