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失業保險費率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確定,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擬訂投資運營政策工作。
(三)擬訂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
(四)擬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技能政策。
(五)負責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重點監測報告制度。
(六)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七)擬訂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八)組織擬訂全國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規劃、經辦規程、服務標準。
(九)負責審核中央及中央下放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牽頭協調處理職工安置有關問題。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