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城鎮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二)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標準、基金中央調劑辦法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
(三)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費率確定辦法和參保繳費政策,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四)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享受條件、給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休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六)擬訂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
(七)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八)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九)完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十)擬訂對地方養老保險工作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一)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